未取得产权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判决解析
案例简介:未取得产权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甲于2004年3月13日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于同年6月1日入住。11月30日,开发商完成产权登记,甲于12月2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同年11月20日,在中介公司介绍下,甲与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建筑面积为129.70平方米的房屋以15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宋某。合同中明确了付款期限,并在补充条款中规定: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待甲取得产权证后双方再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反悔,若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在首期付款期限届满后,宋某未履行后续付款义务。2005年3月9日,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支付违约金15.8万元。宋某在庭审中辩称,甲在未取得房产证前即与之签订买卖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法院认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但该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性质,旨在限制行政机关对未取得产权证房屋的过户行为,并不意味着买卖合同本身无效。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双方知晓相关法律规定,并同意在取得产权证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且约定了违约责任,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法院判决宋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5.8万元。
一审判决后,宋某提出上诉,主张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为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买卖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为无效合同。但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未取得产权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及相关地方规定明确指出,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不得转让,但并未直接规定此类情况下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只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知晓相关法律规定,并自愿约定在取得产权证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仍可被认定为有效。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尊重,符合《合同法》的精神。然而,目前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标准并不完全统一,有的法院可能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在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充分注意相关法律风险,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