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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非法占用儿子房产并私办房产证,房产证能否撤销?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4) 浏览 109

案例简介:原告张强与第三人张允华系父子关系。1991年12月,张强购买了位于市中区南龙头的一处房屋及院落。1992年,张强的父母离婚,张强随母亲生活,因年幼,房屋由第三人张允华实际占用。此后,张允华在张强的院落内建设房屋,并于1995年12月14日向被告枣庄市房管局申请办理了枣政市中私房字第NO:0031870号《房屋所有权证》。随后,于1997年换发了枣政房权私房字第OSF60658号《房屋所有权证》。张强在发现该情况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判决:因房管机关未尽审查义务,房产证被依法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张允华在初始登记时,所提供的建筑许可证与房屋所有权证中记载的房屋层数、面积存在不一致;且房屋所有权证的颁发日期(1995年12月4日)早于审批机关的审批时间(1995年12月29日)。被告在为第三人换发房屋产权证件时,未能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导致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换发的枣政房权私房字第OSF60658号《房屋所有权证》。

父亲非法占用儿子房产并私办房产证,房产证能否撤销?插图

律师说法:房产证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被撤销?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包括:(一)申报不实的;(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的;(四)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登记机关在作出注销决定后,应当出具书面通知并送达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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