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违建阳光房被物业起诉,法院支持拆除并恢复原状
案情简介:业主擅自搭建阳光房,物业起诉要求拆除获法院支持
吴某与金融街物业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业主不得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分的用途。之后,吴某在其所购房屋的物业共用部分——下沉式花园中搭建了阳光房,被金融街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金融街物业公司主张吴某的行为违反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要求其拆除阳光房并恢复原状,同时赔偿损失3万元。
法院判决:支持物业拆除请求
法院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也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若请求违规业主承担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吴某在物业共用部分搭建阳光房的行为,违反了其与金融街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因此法院判决吴某拆除该阳光房,并恢复至房屋交付时的原状。
律师说法:本案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金融街物业公司是否具备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二是吴某所搭建的阳光房是否应当被拆除。
首先,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金融街物业公司与吴某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其为该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当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完成物业共用部分的查验交接后,合同终止。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吴某所在小区并未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相关物业事项,因此合同终止的条件尚未成就,合同仍处于有效状态。尽管吴某主张其已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合同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金融街物业公司作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具备本案的适格原告资格。
其次,关于阳光房是否应拆除。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下沉式花园属于小区公共绿地,亦为物业共用部分。吴某在该区域搭建阳光房,属于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行为。虽然吴某主张其搭建行为已获得金融街物业公司的同意,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金融街物业公司要求吴某拆除阳光房并恢复原状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
以上是关于业主违建阳光房,物业起诉要求拆除并获法院支持的法律分析。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