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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违约纠纷:能否依法过户?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190

案情简介:签订二手房合同却屡次违约

原告程某诉称,2005年3月31日,其与高某、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高某、王某将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营嘉园某号楼某层某单元某号的房屋出售给程某,房屋总价为40万元,程某应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由于该房屋当时尚未取得产权证,无法立即办理更名手续,高某、王某将《内销房屋合同》、《房屋所有权待用证》等相关资料全部交付程某,并约定待产权变更条件具备时再协助办理过户。

合同签订当日,程某已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高某、王某也随即将房屋交付程某使用。2009年10月14日,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高某名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双方曾口头约定,待房屋产权证满五年后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2014年11月,程某多次催促高某、王某办理过户,但二人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某、王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其名下。

法院判决: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程某与高某、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程某已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且该房屋现已被登记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已满足上市交易条件,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条件已成就。

因此,程某要求高某、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程某将北京市朝阳区吕营嘉园某号楼某层某单元某号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程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高某、王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律师说法: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买卖?

1. 登记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
根据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产权登记满5年后,方可进行上市交易,需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对于已列入3年城市旧房改造、基础设施及公益设施建设计划的住房,经市政府批准后,可由政府按当期市场价格扣除相关费用后进行回购。若政府不回购,则产权人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收益所得,方可上市交易。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2. 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得上市交易
对于尚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产权登记时间不足5年的房屋不得上市交易,也不允许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如确需出售,只能由政府按原出售价格扣除相关费用后进行回购,回购后的住房将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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