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遭违约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案情简介:签订了二手房交易合同却屡遭爽约
原告程某诉称:2005年3月31日,我与高某、王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高某、王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营嘉园某号楼某层某单元某号房屋出售给我,价款40万元一次性付款;因诉争房屋无产权证,暂时无法办理更名手续,《内销房屋合同》、《房屋所有权待用证》等资料全部交付给我,待满足产权变更条件时再把诉争房屋过户至我名下。合同签订当日,我向高某、王某支付了购房款40万元,其二人将该房屋交付给我使用。2009年10月14日,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高某名下,性质系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双方口头约定,待房屋产权证满五年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4年11月,经我多次催促,高某、王某却避而不见,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某、王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将该诉争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我名下。
法院判决:按合同规定依约履行责任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程某与高某、王某就诉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程某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诉争房屋性质系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迄今已满足上市交易条件,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条件已经成就,关于程某要求高某、王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将诉争房屋过户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程某将北京市朝阳区吕营嘉园某号楼某层某单元某号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程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高某、王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律师说法: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1、登记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
根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房产登记满5年需上市交易,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查;对已列入3年城市旧房改造、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计划范围的住房,经市政府批准,按当期市场价格扣除相关费用后回购;政府不回购的住房,产权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收益所得后可上市交易。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销售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2、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房产登记时间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由政府按原出售价格扣除相关费用后回购。回购住房用于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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