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降价能否退房?法律解析与购房者注意事项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赵某与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中央一号七号楼1302室,房屋面积为120平方米,总价为116万元。赵某于2014年7月支付了首付款25万元。2015年,当地房地产市场普遍开展去库存工作,赵某所购楼盘每平方米价格下降了1000元。赵某因此要求退房,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意见:
法院认定,赵某与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赵某未配合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导致未能支付购房尾款,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法院未支持赵某要求退房的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购房者虽然看似符合(二)、(三)、(四)项的条件,但实际上,这些解除合同的权利仅属于守约方。违约方无权主张解除合同。因此,即使购房者存在违约行为,也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此外,根据法理,对于能够履行的合同,违约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违约行为可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在一方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而违约方无权单方面毁约。
最后,即使合同解除,购房者仍需赔偿开发商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开发商有权请求增加违约金;若违约金过高,购房者可请求适当减少。合同解除后的损失,包括开发商因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即前后房款的差额。因此,购房者在退房时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商品房降价并不构成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购房者若因价格变动要求退房,需谨慎评估自身权利与义务,必要时应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