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时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赵某名下有一套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2009年4月,赵某通过房产中介与马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在赵某办理完房屋权属证书后,协助将该证书过户至马某名下。然而,2012年该小区通知统一办理产权证,赵某却因房价上涨而意图毁约,故意拖延办理房产证,导致马某无法完成房屋过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进行买卖交易。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以及《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进一步指出,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中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从立法目的来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主要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行为,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其目的在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而非直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物权法》也规定,房产未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因此,该条款应被认定为管理性强制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
综上,法院认定赵某与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