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与书面合同冲突,如何判断首付款支付时间的真实性?
案情简介:口头约定与书面合同不一致,如何认定其真实性
2016年5月1日,买家王某与吉某与卖家丛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约定“批贷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合同中还明确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15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然而,王某与吉某于6月29日取得批贷函后,并未按照书面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首付款。2016年7月27日,丛某向王某、吉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主张其违约并要求解除合同。王某、吉某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丛某继续履行合同。同时,丛某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丛某享有合同解除权
王某、吉某主张,其夫妇购买了一笔100万元的银行理财产品,该产品于2016年7月29日到期,因此与丛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于7月30日支付首付款。此外,他们还称,由于税务系统升级,中介建议提前缴税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故在2016年7月14日办理了缴税手续,丛某当时也予以配合。对此,丛某表示,其同意提前缴税是基于一种协议,即若产生20%的个人所得税差额,可由三方协商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存在口头约定,但该约定缺乏书面证据支持,且证人证言因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不足。王某、吉某所称的理财产品到期及提前缴税等情节,均不能有效证明买卖双方就首付款支付时间达成变更协议。因此,应视为首付款支付时间未作变更,仍以书面合同中约定的“批贷后3个工作日内”为准。
由于双方均认可批贷完成时间为2016年7月6日,故首付款应于7月11日前支付。王某、吉某未能在该期限内支付首付款,且逾期超过15日,已构成根本违约,丛某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有权终止合同履行。
律师说法:关于约定解除权的认定
首付款的支付时间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属于重大事项。在双方产生争议时,仅凭口头约定难以被采信。若双方确实就首付款支付时间等重要事项达成口头变更协议,作为理性当事人,应在已签订书面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其他书面形式对变更内容进行确认,否则将承担因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对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后续问题,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如协商不成,可另行提起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吉某是否存在延期支付首付款的行为,以及丛某是否具备约定解除权。综合现有证据,法院认定首付款支付时间未发生变更,王某、吉某逾期付款超过15日,构成根本违约,丛某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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