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贷款未还,开发商是否需承担责任?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4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由银行为B公司开发的楼盘购房人提供住房按揭贷款,B公司需在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并按每笔贷款金额的3%比例存入保证金,作为对银行按揭贷款的担保。2009年5月5日,被告李某为购买B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向A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三方签订《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0年,年利率为4.9%,李某以其所购房产作为抵押。合同还明确,在李某取得房产证并完成抵押登记之前,由B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9年8月17日,李某对该商品房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银行为预告登记权利人。贷款发放后,李某未能按期还款,截至2012年6月26日,已累计拖欠银行贷款本息共计17万元。同日,银行从B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中扣划了19元用于偿还李某的债务。B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该19元,并赔偿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2316.5元。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B公司实际承担的是质押担保责任,而非保证担保责任。其在清偿李某的合法债务后,有权取得银行对李某所享有的债权,并依法向李某行使求偿权。
律师说法:
根据《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中“在李某取得房产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约定,该条款是三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且未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可以认定银行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当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时,若未明确约定债权实现顺序,债权人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担保物权或保证债权。在本案中,银行选择通过扣划开发商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来实现债权,因此开发商承担的是质押担保责任。在清偿李某的合法债务后,开发商有权向李某追偿。
综上所述,关于“买房人贷款未还,开发商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开发商在特定条件下需承担担保责任,但其权利亦受到法律保护。如您在房地产交易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具体的法律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