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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买卖纠纷:债权人能否主张执行?法律如何规定?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4-28) 浏览 100

案情简介:经适房买卖遭遇债权人主张权利
2009年5月,姚某将其名下的经济适用房(该房屋于2004年4月完成产权登记)出售给张某,双方约定于2014年4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张某在合同签订后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入住。然而,由于双方发生纠纷,未能按期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1月,朱某在与姚某、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导致姚某名下的该房屋被查封。在执行阶段,张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与姚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已支付对价并实际占有房屋,应排除对该房屋的执行。朱某则认为,张某与姚某的买卖行为违反了国家对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限制规定,合同应属无效,且房屋尚未完成物权变动,仍属于姚某的财产,应继续执行。

法院审理:法院支持购房者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约定5年后办理过户,但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应为有效。张某已按约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请求权具有法律依据,且成立在先。朱某所主张的债权虽经生效判决确认,但其内容为清偿欠款及承担诉讼费用,属于普通债权,并未明确指向案涉房屋。此外,张某未能办理过户登记并非其主观过错所致。综合考虑保护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及稳定法律关系等因素,法院最终决定驳回朱某要求继续执行该房屋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经适房买卖的法律界定
根据2007年建设部等国家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人享有有限产权,购买后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确需转让,须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该规定中的“上市交易”不仅指买卖合意的达成,还应包括物权变动的履行。因此,经济适用房的出让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5年内仍可作出出让的意思表示,但不得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对于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应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若合同中约定在5年内完成过户,该约定违反了上述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而若约定5年后过户,则属于附期限的合同条款,不违反经济适用房的交易保护期限,应认定为有效。因此,在经济适用房交易中,合同的效力需结合具体约定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以上案例说明了经适房买卖中,债权人主张权利可能面临的法律障碍。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房产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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