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坐地涨价两次毁约,卖家如何维权与担责?
案情简介:房主“坐地涨价”两次毁约
2017年1月,吴某看中了位于徐州鼓楼区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与房东李某达成协议,约定房屋总价为43万元。由于李某不在本地且腿部受伤,便委托魏某代为处理相关事宜。在李某的同意下,吴某通过中介支付了10000元定金,并由中介出具了收条。此后,吴某多次与李某联系,希望尽快办理合同签订和过户手续,李某表示会在春节后回徐州办理。然而,节后房价上涨,李某却反悔,要求涨价并拒绝出售房屋。吴某多次协商未果,最终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某未按约定履行签约义务,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并承担300元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李某应在十日内履行返还义务,若未按时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又于3月11日与另一购房者郑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47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屋,郑某当场支付了10000元定金。然而不久后,李某以郑某未按时付款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3万元违约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合同应继续履行
鼓楼区人民法院查明,李某与郑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虽然郑某的付款时间晚于合同约定,但其在李某催告后三个月内已实际支付全部房款,未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李某亦未提出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因此法院认为该合同不具备解除的法定情形。为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卖家应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房主若明确拒绝履行居间合同中约定的签约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因房主的违约行为导致买家无法及时签约,从而错失以原价购房的机会,造成房价上涨的损失,该损失若超过双倍返还定金的金额,买家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差价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与吴某之间的合同已因违约被法院判决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其与郑某之间的合同也被认定为有效。尽管李某存在违约行为,但法院考虑到郑某为善意第三人,且已履行付款义务,因此不支持李某解除合同的请求。此外,李某在诉讼过程中再次违约,其行为被认定为典型的恶意诉讼,意图通过法律手段达到涨价出售房屋的目的。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若遇到类似情况,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建议事先咨询专业房产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法律程序和自身权利,避免走弯路。
以上案例介绍了房主“坐地涨价”两次毁约的情形及卖家应承担的责任,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