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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坐地涨价”两次毁约,卖家如何担责任?

房产纠纷 1年前 (2024-05-03) 浏览 185

案情简介:房主“坐地涨价”两次毁约

2017年1月,吴某看上了一套位于鼓楼区某小区的二手房。房东李某不在徐州,而且因腿被摔伤,委托魏某帮忙处理。经李某同意和吴某商定,房屋总购房款为43万元。随后,李某委托魏某代为收取定金10000元。1月14日,吴某将定金打给中介,并由中介出具现金收条一份。此后,吴某多次找到李某,想要商定办理签订合同过户事宜,李某答应春节后回徐办理手续。没想到,节后房子价格突然上涨,李某向魏某明确表示房子要涨价,不愿意卖给吴某,吴某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吴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定金20000元并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经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吴某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期给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吴某300元诉讼费用。

上述案件审理期间,李某在3月11日又与另外一位购房者郑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李某又一次反悔了。李某约定以47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郑某,郑某当场支付了10000元。可没过多久,李某以郑某未按期支付购房费用为由,将郑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3万元违约金,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与查明后认为,李某与郑某于3月11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郑某交付房款期限虽然晚于双方合同约定期限,但被告郑某经原告李某催告后三月内已实际交付涉案房屋全部房价款,并不影响双方合同目的,被告也表示不同意解除双方买卖合同,该合同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为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双方利益,对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卖家如何担责任

房主一方明确拒绝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签约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房主的违约行为致使买家未能及时签订合同,丧失一次以同等价格购买房屋的机会,造成买方房价差价损失,该损失已超过双方约定的双倍返还定金金额,故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房价上涨损失。

本案中除了双倍返还定金外,还涉及到一房二卖,郑某交付房款期限虽然晚于双方合同约定期限,但被告郑某经原告李某催告后三月内已实际交付涉案房屋全部房价款,并不影响双方合同目的,考虑善意第三人,该合同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本案中,李某拒绝履行合同本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李某与郑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故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综合李某之前的违约行为,李某的起诉属于典型的恶意诉讼,是想通过诉讼再次违约,以达到其涨价出售房屋的的目的。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遇到此种情况时,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房主“坐地涨价”两次毁约,卖家如何担责任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房产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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