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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涉嫌犯罪出租人是否有责任

房产纠纷 2周前 (05-05) 浏览 28

案情简介:租客涉嫌犯罪出租人是否有责任

2013年3月,王某与宋某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将其名下一套商品房租于宋某使用,租期两年。双方约定该房屋仅限于开办棋牌室,应为合法经营。宋某一次性交付两年租金。后由于棋牌器利润较少,宋某私自将该房屋做赌博场所对外经营,后被公安机关发现逮捕。后公安机关向王某发出通知,要求王某立即收回房屋,并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罚款责任。

合议庭意见:房东有监督义务

房东一旦与房客签订了租房协议,就与之建立了租赁关系,因此房东有义务保障出租屋内活动的合法性,这种监督的权力不是公权力,而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

公安机关一旦发现房客在出租房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时,均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房东令其立即收回房屋,并要求房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房东知情不报,就触犯了刑法,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房东有监督义务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有如下法律责任和义务: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必须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可见,出租方对所出租房屋的使用情况应知悉,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房东有义务保障出租屋内活动的合法性。

本案中,王某将其房屋出租于宋某使用,并约定该房屋仅限于开办棋牌室,但王某未在该房屋出租后后续核实房屋用途,未能发现宋某私自变更房屋用途,没有尽到监督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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