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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被代理人认可,代理事项有效吗?

房产纠纷 2周前 (05-05) 浏览 28

案情简介:未经被代理人认可,代理事项有效吗

2014年4月,王某通过A房产中介公司购买B地产公司商品房一套,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由宋某代表A房产中介公司、B地产公司签署,合同中有宋某签名,但未加盖两公司印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房需交纳物业维修基金、测绘费、以及中介佣金、代办费等总价款共计600000元;先予交纳定金1000元,定金此后可冲抵房款;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交付房款及相关费用,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每日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的千分之二违约金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王某多次要求A房产中介公司协助办理正式购房合同,但A房产中介公司一直推托,王某无奈提起诉讼。

合议庭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被告所订《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代理A、B公司签的名不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可见代理民事活动时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如果超越了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事后,活动内容必须经被代理人确认或同意,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后果;被代理人如果明知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提出疑问或不反对的,代理人代理的法律后果应视为被代理人同意。

本案中,宋某是以其本人名义代理A房产中介公司、B地产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签的名,且事后未经被代理人、即委托方A房产中介公司、B地产公司追认,所以,宋某代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无效,其原因是他没有代理权,代理A、B公司签的名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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