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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归属争议:名义购买人与实际购买人如何界定?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7-08) 浏览 180

案情简介:房屋所有权应归属名义购买人还是实际购买人?

刘某主张:其与张某于2001年6月15日登记结婚,2004年8月开始分居,现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坐落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绥中楼底商(建筑面积128.06平方米)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其余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张某则表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该底商实际由其出资购买,应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应合理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因刘某存在过错,请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费用应由刘某负担。

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张某所有。

法院查明:刘某与张某于1996年初相识,1998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6月15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04年8月起因相互猜疑产生矛盾,开始分居生活,经济上各自独立。同年11月18日,张某指控刘某与他人非法同居,引发冲突,之后双方又因其他纠纷多次发生矛盾,且双方亲属介入,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

2005年11月3日,刘某提起离婚诉讼,张某起初不同意离婚,但在庭审中认为感情确已破裂,表示同意离婚。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绥中楼底商(建筑面积128.06平方米)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该房屋已于2005年11月被拆迁。

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刘某,颁证时间为2001年9月5日;
(2)财政收据(原件),显示刘某于2001年4月26日缴纳拍卖绥中土产(部分)款项人民币45万元,交款人一栏为“韩怀德”(拍卖师);
(3)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原件)及契税完税证(原件),显示刘某于2001年9月5日缴纳房屋过户手续费及契税共计9880元;
(4)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显示房屋拍卖成交时间为2001年3月22日,成交价为45万元,买受人为刘某。

法院综合上述证据认定:2001年3月22日,张某以竞买人身份出价52万元拍得该底商,后因认为价格过高,与刘某及其母亲郭丹协商,最终以45万元成交。但因不符合拍卖规则,买受人无法以张某名义登记,遂经张某同意,将买受人姓名登记为刘某。2001年4月26日,刘某名义上缴纳的45万元购房款,实为张某个人婚前财产,由刘某从张某账户中取款11.7万元,刘某之母郭丹从张某账户中取款38.5万元支付。因此,张某为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刘某仅为名义购买人。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中房屋的权益归属?

2001年3月22日,张某在红桥区转让中小型企业拍卖会上,以52万元竞拍成功该底商。后因悔拍,张某与刘某及其母亲郭丹协商,最终以45万元成交。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六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的规定,张某悔拍后无法再以自己名义签订45万元的成交确认书,只能由他人代为顶名购买。刘某之母郭丹自认其在成交确认书上签署刘某名字,进一步证明该房屋系由刘某顶名购买。

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此次拍卖的竞拍主体,也未能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其个人。尽管刘某于2001年6月29日与相关单位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且房屋权属证书记载权利人为刘某,但其仅为名义购买人,实际出资人应为张某。因此,该房屋应归张某所有。

以上为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分析,如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进一步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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