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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丢失房产证引纠纷 二审判决业主仅返订金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06) 浏览 278

中介在带领业主和买房者前往产权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途中,不慎将业主的房产证原件遗失,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2011年3月5日,陈先生与周先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周先生以286万元购买陈先生位于南山的房产,合同中明确违约金为成交价的20%,即57.2万元。合同签订后,业主将房产证原件交由中介保管,买方则支付了11万元订金、95万元首期款,并取得180万元银行贷款承诺,同时支付了4.5万元的中介佣金。

2011年3月28日,中介带领双方前往产权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但在途中不慎遗失了房产证原件,致使交易无法完成。随后,买方周先生向南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业主返还订金11万元,并赔偿57.2万元违约金,同时要求业主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业主陈先生则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已支付的11万元订金,同时由买方和中介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业主需返还订金1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7.2万元,驳回业主的反诉请求,且判决业主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业主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二审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业主构成根本违约并承担20%的违约金与事实不符。业主在签约当日已将房产证原件交由中介保管,而因中介保管不善导致证件遗失,进而影响过户,因此不能简单归责于业主。法院指出,中介作为受买卖双方委托保管房产证的第三方,其行为直接影响合同履行,原审以合同相对性为由判决业主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有误,应予以纠正。

此外,法院指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是买卖双方的共同行为。业主已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发房产证,合同目的仍可实现,但买方在未发出催告函前即提起诉讼,双方未能就继续办理过户达成一致,合同解除不应归责于任何一方。因此,法院维持一审关于返还订金的判决,但撤销了业主需支付违约金的判决,并驳回买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终,深圳中院二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业主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买方订金11万元,驳回业主的反诉请求,同时撤销一审中业主需支付57.2万元违约金的判决。一审与二审的诉讼费用共计23590元,由业主承担5000元,买方承担18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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