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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一房二卖如何维权?法院判决赔偿购房者50%房款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68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一房二卖案件,判决房产商赔偿购房者经济损失183万元。该案是二中院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首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惩罚性条款,成为打击房产商恶意毁约行为的典型案例。

2001年11月,本市居民邢某与史某与某房产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购买一套位于青浦区、建筑面积达1100平方米、总价值407万元的商品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02年5月1日前完成交房。同年12月,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房款调整为366.3万元,邢某与史某已全额支付购房款,并明确约定房产商不得重复销售该房屋。

然而,2002年7月,房产商以购房人同意退房为由,向区房产交易管理所申请撤销预售登记备案。同年8月,该房产商又将房屋转售他人,并办理了产权登记。邢某与史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到房屋被他人购得后才得知此事,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并主张按已付房款的一倍进行赔偿。

面对诉讼,房产商承认存在违约行为,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也愿意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但拒绝承担一倍购房款的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邢某与史某与房产商签订的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房产商擅自将已预售的房屋再次出售,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已构成恶意违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判定房产商除应返还购房款外,还需赔偿邢某与史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已付房款5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房产商返还购房款366.3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83.15万元。

法官认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不仅能够有效制裁恶意毁约行为,还能增强对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市场交易的诚信与安全。同时,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综合考虑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损失情况,最终以购房款的50%作为赔偿标准,既体现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也实现了对违约方的合理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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