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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两卖是否构成欺诈?违约赔偿如何计算?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76

开发商一房两卖行为构成欺诈还是违约?2007年9月16日,陈某夫妇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购买某小区23幢16层的1601室和17层的1701室两套房屋,总房款为149.41万元,并额外支付16.15万元购买两个车位。在支付全部款项后,陈某夫妇于2008年4月领取了新房钥匙,但发现实际交付的房屋为14层和15层的01室,而非合同中约定的16层和17层。随即,他们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所购的16层和17层房屋。

开发商则辩称,其在合同中将13层、14层“跳号”处理为16层、17层,是出于善意,且认为陈某夫妇在订房时应当知晓这一情况,因此合同中的楼层号存在笔误,并不影响房产的确定性和唯一性。此外,开发商指出,该楼16层和17层的01室实际已被出售给其他客户,无法再交付给陈某夫妇。

2008年7月9日,陈某夫妇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地下车位转让协议,退还购房款和车位价款,并主张开发商应赔偿因房屋差价造成的损失150万元、利息损失23.4万元,以及购房款1倍的赔偿金149.41万元。

在庭审中,陈某夫妇认为,开发商未明确告知“跳号”处理的情况,导致其误购了14层和15层的房屋,而这两套房屋已被出售,构成一房两卖,属于欺诈行为。开发商则反驳称,陈某夫妇在购房时已知或应知该情况,且类似笔误在其他客户合同中也存在,但均未引发争议,且1601室和1701室已实际交付,不存在欺诈。

2008年12月9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车位转让款共计165.56万元。法院指出,因开发商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房屋与实际交付的房屋不一致,合同无法履行,造成陈某夫妇损失,开发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差价损失为59.84万元,利息损失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

陈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11月17日,苏州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主审法官指出,尽管开发商对楼层号进行了“跳号”处理,但实际楼层仍包括13层和14层,这一事实无法回避。由于房屋为期房,购房者无法实地查看,即使售楼处公示了价目表,也不能证明陈某夫妇明知或应知“跳号”处理的存在。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有义务向购房者明确说明该情况,并在获得购房者确认后方可签约。

此外,法院认为,虽然民间存在将某些数字视为吉利的习俗,但将13层、14层隐去并非当地楼市的普遍做法,也非众所周知的事实,因此开发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夫妇明知或应知该情况。对于陈某夫妇要求加倍返还房款的诉求,法院指出,该规定旨在制裁一房两卖等欺诈和恶意违约行为,而本案中合同中的楼层号错误仅为笔误,开发商并无欺诈或恶意违约的故意,故该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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