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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房是否需交物业费?法院判决:房屋交付前费用由业主承担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223

一位豪宅业主谭先生在购房后,以尚未收房为由,拒绝支付近3年的物业费及滞纳金共计18万余元。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谭先生需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2005年2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5.9万元,并承担同期滞纳金2.3万元,总计18.4万元。

谭先生现年50余岁,是一名商人。2004年10月,他在上海市郊购置了一套建筑面积超过700平方米的林荫山庄别墅,并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公司为其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05年1月,物业服务公司与林荫山庄业主委员会又签订了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了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6.50元,按季度缴纳,每季费用约1.35万元。合同还规定,业主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费用,逾期未交的,需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在房屋交付前,物业服务公司多次向谭先生催缴物业费,但谭先生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门牌号码不符等理由,迟迟未办理交房手续,也未领取房屋钥匙。实际上,房产公司早在2005年1月便已通过挂号信和电话等方式通知谭先生办理交房,但谭先生未按期到场。此后,物业服务公司继续催促交房,直至2007年11月再次发函要求谭先生缴纳物业费及滞纳金。因谭先生仍未支付,物业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

谭先生辩称,由于房屋质量等问题,交房手续持续至2007年,因此房屋交付前的物业费和滞纳金不应由他承担。法院则认为,物业公司在与房地产公司及业委会签订合同后,已合法取得对别墅的管理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交付通知发出后的次月起,物业费应由房屋买受人即谭先生承担。谭先生在收到交房通知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房屋,依据预售合同中关于房屋风险责任转移的条款,房屋应视为已交付,因此他应自2005年2月1日起承担物业费。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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