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没房产证的房子能否买卖?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99

没房产证的房子能否买卖?2007年8月,王女士以50万元的价格将一套新房卖给张女士,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于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双方约定张女士先支付30万元首付,待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再支付剩余房款。然而,2008年3月,王女士取得产权证后,并未履行与张女士的约定,而是将该房屋以63万元的价格转手卖给市民刘先生,并完成了产权过户手续。如今,张女士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女士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物权关系,二是债权关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属于物权关系,而王女士与张女士、刘先生之间分别存在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则属于债权关系。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公示效力;债权则是相对权、对人权,不具有公示效力。因此,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

在本案中,刘先生与王女士之间不仅有有效的买卖合同,还完成了房产过户,因此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刘先生已合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张女士虽然也与王女士签订了有效的购房合同,但由于未办理过户手续,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仍有权追究王女士的违约责任。

“一房二卖”是购房过程中常见的风险之一。一些购房者购买了期房,等到交房时却发现房屋已被卖方转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导致自身权益受损。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笔者建议购房者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完成产权过户前,办理“预告登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地产登记制度中引入了“预告登记”这一环节。预告登记属于准物权行为,一旦买方办理了预告登记,卖方在未取得买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将房屋再次出售。同时,房产局在办理正式过户时,也会审查预告登记情况,若未取得预告登记权人同意,将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预告登记”并非永久有效。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购房者应密切关注预告登记的有效期限,及时办理正式的产权登记,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