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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恶意违约一房二卖,能否向开发商索要双倍赔偿?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6-18) 浏览 254

开发商恶意违约一房二卖

1999年5月,汤某与开发公司签订《楼宇认购书》,认购了北海智居园一套价值34万余元的房子,并于2001年5月缴纳了7万余元购房款, 余款银行按揭。2002年12月,开发公司又将该房屋以高价卖给他人。汤于2003年5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沈阳中法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开发公司属恶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楼宇认购书》;开发公司返还汤购房款7万余元,赔偿汤购房款利息9000余元及两次卖房产生的差价3.5万余元; 开发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汤不超过已付购房款(70810元)一倍的损失7万元。

能否向开发商索要双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商品房买卖适用惩罚性赔偿问题予以较明确的规定,《解释》中的惩罚性赔偿原则主要是针对出卖人订立合同的欺诈行为和恶意违约行为,在因出卖人恶意违约、欺诈行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适用。共包括五种情况: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销售的商品房;

第二,符合上述五种情况且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第三,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是所交购房款一倍以内,主要根据出卖人的违约程度以及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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