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后房主失踪,一房二卖时房屋归谁所有?
一房二卖后房主失踪
2007年10月3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合同明确约定:李某自愿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张某,售价为20万元人民币。购房款于合同签订之日全部付清。并约定在李某办理好房屋产权证后,及时协助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张某诉称,李某于2010年5月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但是经多次要求,李某却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至今拒不履行协助张某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义务。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程序通知被告领取应诉材料,却发现被告李某早已下落不明。
一房二卖时房屋归谁所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从房屋资产权属登记中心了解到,李某又于2009年8月将诉争房产以50万元的价格卖于赵某,并于签订合同的次日进行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系买卖合同关系。李某自愿将诉争房产出售给张某,张某也已如期将全部购房款付清。但事后李某再次将诉争房产卖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并在房屋资产权属登记中心进行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并且在赵某将房屋进行了预告登记之后不久,李某再一次将争议的房屋卖给了另外一个受害者王某。
法院认为,预告登记是针对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买受人设定的一种制度,旨在保护买受人将来能够顺利地实现物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故法院对张某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