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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继承纠纷:兄弟因宅基地分割翻脸,如何正确划分产权?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22) 浏览 170

上世纪70年代末,田哥与田弟的父母相继去世,留下一处包含六间房屋的院落,由兄弟二人共同居住。后来,村委会考虑到兄弟俩住房紧张,为田弟另行批了一块宅基地。田弟在获得宅基地后建起新房并搬离老院,田哥则继续独居老院。1996年进行土地登记时,老院的宅基地被登记在田哥名下,田弟对此未提出异议。

2012年,田哥与张某的母亲结婚,张某成为其继子。2014年2月,田哥与张某达成赡养协议,约定由张某赡养田哥,同时田哥名下的房屋、生活设施及宅基地使用权归张某所有。同年6月,张某依据该协议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至自己名下。随后,田哥计划拆除老院的六间旧房,翻建新房,却遭到田弟的阻挠。田弟认为这六间旧房属于父母的遗产,应由兄弟二人共同继承,因此双方产生争议。田哥随后起诉田弟,主张其行为构成侵权。

关于农村房屋的分割,关键在于明确家庭成员各自对房屋产权的具体份额,以及建房申请人、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人与房屋产权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该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农民居住权的基本保障,各省市政府在法律授权下,依据农民家庭人口数量进行宅基地的公平分配,确保每个农民都能拥有合法的建房用地。

尽管宅基地使用证上仅登记了户主一人,但凡是在政府审批过程中依法具备建房用地申请条件,并被计入宅基地面积的申请人,均应视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享有者,与登记人享有同等权利。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综合考虑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家庭成员的贡献以及相关法律政策,以合理确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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