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过世兄弟为房“翻脸”,农村房屋如何分割?
老人过世兄弟为房“翻脸”
上世纪70年代末,田哥和田弟的父母相继去世,留下一处院落6间房子,由兄弟俩共同居住。后村委会考虑到兄弟俩住房紧张,又为田弟批了一块宅基地。田弟盖起房后,从老院搬出,田哥独居老院。1996年,土地登记时,老院宅基地登记在田哥名下,田弟未提出异议。2012年,田哥与张某的母亲结婚。2014年2月,张某与田哥达成赡养协议,约定由张某赡养继父田哥,田哥名下的房屋、生活设施和宅基地使用权归继子张某所有。2014年6月,继子张某据此协议,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至自己名下。同年,田哥拆除6间旧房,准备翻盖新房,但遭到田弟阻挠。田弟认为6间旧房系父母遗产,应为兄弟俩共有。自此,双方起了争议,田哥起诉田弟侵权。
农村房屋如何分割
正确确认家庭成员每个人的房屋产权的具体份额,还需明确建房申请人、《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人与房屋产权之间的关系。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所以农村宅基地政策实际是各省市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授权,对农民居住用地权益的公平分配,它不论贫富按人定量,通过造房用地的审批以保障每个农民都有其建房居住之地,属国家对农民居住权的基本保障。
虽然《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只有户主一人,但凡是依法具备建房用地申请条件,并在政府审批时被计入宅基地计算面积的申请人,都应当与《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一样,属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共同享有人。
登记人与其他合法申请人享有平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