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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屋未签合同后反悔,转让行为是否有效?法律解析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04) 浏览 151

安某与黄某是同镇的亲戚。2012年4月,安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将自己名下的一套临街商铺以148万元的价格卖给黄某。由于双方关系密切,且同住一个镇,未签订书面的房屋转让合同。交易当天,黄某便将148万元汇入安某账户,安某也交付了房屋钥匙、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契税缴纳凭证。之后,黄某将该商铺出租给石某经营蛋糕房,并收取了租金。

2013年9月,因其他琐事发生争执,安某情绪激动,要求收回房屋,并要求黄某返还其向石某收取的租金共计3万元。其理由是:商铺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自己仍是房屋所有权人,因此黄某无权占有房屋;同时,黄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出租,应将租金返还。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房屋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因此,从法律形式上看,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房屋转让行为存在瑕疵,可能被视为无效。

然而,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而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也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第四十四条进一步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本案中,虽然安某与黄某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安某已实际交付房屋,黄某也支付了全部房款,双方均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了履行。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黄某有权依法要求安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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