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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收意向金后拒卖房,是否需承担定金责任?法律解析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14) 浏览 151

张某通过中介看中广元路上的一套二手房,认为条件合适,遂联系中介看房并达成购买意向,当天支付了1万元意向金。然而,当中介联系上家确认房屋买卖事宜并转交意向金后,上家却以家庭意见不统一为由拒绝出售。中介随即通知张某,表示居间未能成功,建议其另寻房源或取回意向金。张某对此不满,认为既然已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并支付意向金,中介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遂将中介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定金法则”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赔偿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在类似纠纷中,常见的是下家认为既然与中介签订了居间合同,明确了买卖条件,并支付了意向金或部分房款,最终未能成交,就认为中介违约。笔者将此类纠纷称为“包购纠纷”,即下家误以为中介有义务促成交易,否则即构成违约。

近年来,随着房价持续上涨,此类纠纷日益增多。购房者在未能成功购得房屋时,往往因房价上涨而心理失衡,进而主张中介违约。然而,法院对此类主张并不支持。居间服务本质上是信息提供和媒介撮合,其显著特征是“居间性”,即中介并非上下家的代理人,其行为属于事务性服务,而非法律行为,因此不能决定交易是否最终达成,也不应承担上下家之间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居间未能成功,中介无权向委托人索取报酬。居间活动所涉及的商业风险,依法应由中介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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