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过错致客户另购房,是否应赔偿房屋差价?
2010年7月19日,魏某通过河南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中介”)的居间服务,与卖方牟某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约定牟某将其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的一处89平方米房产出售给魏某,总价款为62.6万元。该房产因政策原因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根据协议,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0个工作日内共同前往房管局办理立契及过户手续。合同签订时,魏某向牟某支付了2万元定金(其中包含佣金7000元),并约定在过户手续完成前,该笔定金由房产中介代为保管。
房产中介承诺,若政策允许,将协助买卖双方改签房产合同,并由牟某配合魏某重新签订合同,魏某需额外支付3万元作为改签费用。若改签未能成功,中介公司将退还魏某已支付的定金及改签费用共计5万元。然而,魏某多次催促中介履行改签义务,但中介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过户手续。
2010年9月30日,魏某因改签无望,不得不以更高的价格在同一地段购买了一套面积相近的房屋,多支出7万元。10月8日,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中介返还定金及改签费用共计5万元,并赔偿因房价上涨造成的额外损失7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同意退还魏某定金及改签费用共计5万元,但辩称改签失败并非其过错,且魏某在明知该房产存在政策限制的情况下仍选择签约,因此其因购房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同时,被告认为魏某主张的7万元差价损失并非必然发生,故不认可该赔偿请求。
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判决,认定房产中介作为专业房地产服务机构,理应了解相关交易政策,却仍与魏某签订合同并承诺改签,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于魏某的合理损失,中介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魏某要求退还定金及改签费用的诉讼请求,并认为其主张的7万元差价损失具有合理性,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及市场行情。最终判决房产中介公司退还魏某定金及改签费用共计5万元,并赔偿其因房价上涨导致的损失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