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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采光不足引发纠纷,业主获房产商2万元补偿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17) 浏览 182

2013年3月,刘先生与中海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海淀区枫涟山庄的一套期房。2014年5月,刘先生完成房屋验收并入住。然而,当年冬季,他发现朝南的卧室和客厅在冬至前后两个月内几乎没有日照,采光条件受到严重影响。随后,刘先生多次与中海公司协商解决此事,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刘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海公司赔偿其因采光缺陷导致的损失,包括采光权损失10万元、房屋贬值费用5万元以及因无日照而额外支出的采暖煤气费用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房屋的采光问题确实是由中海公司开发的楼房遮挡所致,但中海公司是按照经过审批的规划设计进行施工,不存在主观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担民事责任。

依据北京市1994年1月17日实施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对于因建筑遮挡导致日照不足的居民住房,若居室窗台中心点在冬至日的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每户可获得一次性800元至2000元的经济补偿。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权利的保护力度逐步增强,补偿标准也应相应提高。但考虑到中海公司并无过错,法院认为刘先生主张的补偿金额过高,最终判决中海公司一次性补偿刘先生2万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表示接受并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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