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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证房屋买卖纠纷:违约责任与过户难题的法律解析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18) 浏览 137

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引发纠纷

2013年6月25日,杜先生(卖方)与胡先生(买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杜先生将其拥有的36871平方米土地及4700平方米房屋及其地上所有建筑物一并转让给胡先生,转让总价为2100万元。协议规定,杜先生在注销抵押权后,胡先生需支付300万元定金,土地证交由胡先生保管。待双方完成房地产过户手续后,胡先生再支付剩余1800万元转让款。同时,杜先生告知胡先生该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并约定必须在2013年11月底前完成房屋过户手续,若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则视为违约,杜先生应双倍赔偿胡先生共计600万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消防手续不齐全,导致无法按时办理房产证,胡先生遂以被告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杜先生双倍支付违约金600万元,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但由于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完成,无法明确权属,导致合同实际无法履行。

尽管被告未能按期完成过户手续,但法院指出,其违约行为是客观事实。然而,由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金,胡先生主张的300万元违约金法院酌情予以支持。但因无法强制过户,法院未支持胡先生要求继续全面履行合同的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对结果不满,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全面调查后认定,原告在协议签订次日已将消防“现场踏看记录”提交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将其作为办理房产证的材料递交相关部门。同时,法院查明被告是在2014年4月20日才得知存在该“现场踏看记录”。

二审法院指出,“现场踏看表”并非消防大队的行政许可文件,亦不能作为办理房产证的有效依据。因此,房屋产权证未能及时办理,原告亦负有主要责任。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并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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