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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共同购房分手后男方索要房屋增值款及贷款补偿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18) 浏览 128

王先生与艾女士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后因感情破裂分手。分手后,艾女士提出将王先生出资的购房款返还,并主张房屋归其所有。王先生则认为,由于物价上涨,房屋已增值,仅返还8万元购房款不合理,且自己在恋爱期间承担了18个月的房贷,共计1.8万元,因此要求艾女士支付房屋增值部分5万元及自己偿还的房贷1.8万元,合计6.8万元。

原告王先生诉称,2010年他与艾女士开始恋爱关系,2011年1月起共同生活。2013年7月,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当时房价每平米不足2900元。在支付首付款及装修费用时,王先生使用了个人存款8万元。2014年12月,双方分手并协商财产分割。艾女士提出返还其出资的8万元购房款,房屋归其所有,但王先生不同意,认为房屋因市场因素已增值至6000元每平米,仅返还8万元显然不合理。此外,王先生还主张自己在分手前持续偿还了18个月的房贷,共计1.8万元,因此要求艾女士支付相应的增值部分和房贷。

被告艾女士则辩称,双方的财产问题已于2014年10月达成一致处理,王先生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且其提起诉讼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目前,王先生已向法院申请对房屋价值增值进行鉴定,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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