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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两年未交房违约金如何计算?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18) 浏览 174

“从化名城·御景绿洲”项目开发商逾期两年未交房,导致数百名业主维权。一审法院支持了业主的诉求,判定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自约定交房日期次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的0.05%支付违约金。随后,开发商提起上诉,声称逾期交楼是由于政府手续拖延和2014年5月的一场特大暴雨导致设备受损,因此应参考同地段租金标准,降低赔偿金额。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开发商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并确认该楼盘至今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这意味着,开发商将面临超过2000万元的违约金支付。

据法院查明,2011年底,林先生与开发商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套总价约70万元的房产,约定交房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前,逾期不得超过半年。然而,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林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据媒体报道,该楼盘有六百多名业主未能按时收楼。无奈之下,业主们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去年,共有400多名业主提起诉讼,涉案金额达6000多万元。业主的诉求基本一致,即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在庭审中,开发商代理律师表示,政府手续拖延是主要原因,且暴雨导致设备受损,进一步影响了验收进度。此外,开发商还提出,部分业主存在延迟付款的情况,应与违约金进行抵扣。

但一审法院并未采纳这些理由。法院指出,业主已实际支付房款,且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对于业主延迟付款的情况,法院认为,开发商未提出反诉,因此无法支持抵扣请求。最终,法院判定违约金应从2013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并提起上诉。近日,案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开发商主张应以同地段租金作为违约金计算依据,认为业主的实际损失仅为租金,而违约金标准过高。业主则反驳称,部分业主虽已入住,但仍需自行承担生活成本,如煤气费、春节期间无法使用有线电视等,且有人因等待房屋用于结婚生子,损失远不止租金。

二审法院查明,该楼盘至今未能取得永久用电,实际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业主有权拒绝收楼。因此,违约金的计算应从约定交房日持续至实际交房日,而非仅至开发商通知收楼之日。法院认为,违约金的计算涵盖了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符合合同约定,没有不当之处。

最终,广州中院决定维持原判。以林先生为例,其支付近70万元房款,截至判决日可获得至少25万元的违约金。据记者了解,业主购房款金额不等,从70万到90万元均有,因此开发商需为这批案件支付的违约金总额将超过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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