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母女当街被砍 嫌犯疑患精神病
陕西母女当街被砍
新京报快消息记者 陕西省绥德县一对母女23日被一名男子当街砍伤,两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先后身亡。
截至当天下午5时许,行凶男子疑服毒死亡。
据绥德县委宣传部此前通报,23日下午2时左右,在绥德县城观云阁附近一快餐店门口,被害人刘某某(女)及其女儿梁某某在前往幼儿园路上,遭到同一小区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白士高持刀追砍,致使被害人母女受伤。
截至23日17时,犯罪嫌疑人白士高疑服毒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刘某某正在全力抢救之中。24日下午,记者从绥德县委宣传部了解到,刘某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发后,有多名网友转发消息称,犯罪嫌疑人白某疑似患有精神病,此前曾将自己砍伤。据华商报报道,知情人透露称,白某曾于1995年将其老婆和4个孩子杀害,被警方控制一段时间后被释放。
对此,绥德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称,目前,警方正在调查此事,核实情况后将会进一步通报。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除了上述8种罪外,该年龄段人不负有刑事责任。同时《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 已满75周岁者。该年龄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4、 生理缺陷者(聋哑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