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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呆老人低价出售城区房产 买卖合同能否撤销?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25) 浏览 134

老李今年81岁,其位于长沙市中心的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产,早年以13万元购入,后因市场升值,价值接近60万元。然而,他在2012年却以29万元的低价将该房出售。2013年6月,儿子李俊得知此事后,从上海请假返回长沙,却发现房产证已不见踪影,且房屋已过户至他人名下,仅收到10万元房款。

李俊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购房合同并追回房产。在此过程中,他还带父亲前往医院检查,确认老李患有老年性痴呆。随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评估,鉴定结果表明老李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法作出与其智力水平相符的民事决定。

2014年5月16日,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老李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且精神状态不佳,因此购房合同应予以撤销。张林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但2015年5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败诉后,张林又提出反诉,要求老李返还已支付的10万元房款,并支付10万元违约金。2016年10月,芙蓉区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此案,认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且过错程度大致相当,因此判决老李应返还张林已支付的10万元购房款,其余费用不予支持。

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撤销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对房屋的单价或面积存在重大误解;
2. 对房屋的使用年限存在重大误解;
3. 对房屋的性质和用途存在重大误解;
4. 房屋销售代理商利用自身经验优势,与个人签订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构成显失公平,可依法请求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若行为人因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导致行为后果与自身真实意愿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老李因患有痴呆,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其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存在明显显失公平的情况,因此该合同依法可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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