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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引发纠纷,已故配偶工龄购房归属问题解析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8-01) 浏览 168

公房赠与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当用已故配偶的工龄购买房屋时,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常常引发争议:是归购买房屋的配偶所有,还是作为遗产分配给子女?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这一问题。

案情简介:
姜涛与朱云是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姜烨、姜桦和姜橙。姜涛于1991年2月1日去世,朱云则于2013年3月21日去世。北京市东城区301号房屋原为姜涛从其单位承租的公房。姜涛去世后,该房屋由朱云继续居住使用。1998年,朱云以成本价2万元购得该房屋,购房时使用了姜涛43年工龄和朱云40年工龄,合计83年工龄。2004年10月22日,朱云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2007年6月12日,朱云与姜橙签订《赠与合同书》并办理公证,将该房屋赠与姜橙,姜橙随后取得所有权证。

姜桦提起诉讼,认为该房屋应为多人共有。他主张,该房屋系姜涛生前承租,购买时使用了姜涛的工龄,且房屋面积主要基于姜涛的职级因素,因此该房屋应属于姜涛与朱云的夫妻共同财产。姜涛去世后,该房屋应由朱云与其他子女共同共有,朱云擅自将房屋赠与姜橙的行为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且姜橙并非善意取得,该赠与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涛生前仅享有承租权,并未取得房屋的产权,因此诉争房屋不属于其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朱云在姜涛去世多年后,通过合法的购房行为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该行为是基于其个人意愿和民事法律行为完成的。售房单位在出售时也仅针对朱云个人,未涉及姜涛的其他继承人。因此,姜桦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姜桦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使用本人工龄和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姜涛生前虽承租了该房屋,但并未取得产权,因此其生前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姜涛去世后,其承租人身份终止,房屋由朱云实际居住使用。朱云在姜涛去世多年后,通过购房行为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该行为具有独立性和合法性,且售房单位的出售对象具有明确性,仅针对朱云个人。因此,姜桦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缺乏法律和法规的支持。

综上所述,用已故配偶工龄所购房屋的归属问题,应结合具体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房产赠与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房产律师,以获得更详细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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