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出租屋内女死男伤 现场字条:不准把我们分开
情侣出租屋内女死男伤
20日中午,扬州市广陵区曲江街道一出租屋内,一名年轻女子死亡,一年轻男子受伤躺在地上,还在现场发现一张写有“不准把我们分开”等字样的字条。
警方通报称:20日上午12时许,广陵公安局曲江派出所接到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发现,现场一女子已无生命体征,另有一男子躺在地上,身有刀伤,目前已被送医院抢救。附近居民介绍,女的是一名实习护士,事发前两人曾吵架。男子的父亲确认两人系恋爱关系,年龄分别为23岁、22岁,均为兴化人。
记者从收治受伤男子的武警医院了解到,该男子伤重,尚未脱离生命危险。
租客出租屋内死亡,房东负责任吗?
因意外而导致租户死亡的事故,一般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定责任的承担问题,有三种情况:
1、出租人负全部责任。出租人对其出租的房屋和设施负有维护、修缮、管理使其适于居住使用的责任,未尽义务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京打工的 某在出租房内洗澡时触电身亡,主要原因是房东未按安全标准安装线路,购买的热水器也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某触电身亡。法院审理认为,房东张某未尽到提供安全住所的义务,应对 某的死负全部责任,判决张某某根据其过错程度赔偿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八十万余元。
2、承租人负全部责任。如果房主提供的出租房屋安全合格,已经尽到了提醒其注意安全使用的义务,而承租人不听劝阻导致事故发生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2014年,陈某在承租房内死亡,现场勘察结论为:取暖用煤炉烟道堵塞,室内通风不良,一氧化碳浓度过高致使死亡。经查,租房合同中明确写明了不能使用煤炉取暖。陈某生前曾3次收到房东韩某送达的禁止其使用煤炉取暖的书面说明。丰台区法院认为,出租房屋通风情况良好,出租人已经尽到了提醒承租人注意安全使用的义务。承租人不听劝阻紧闭门窗使用煤炉,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中毒死亡属意外事件,出租人承不担侵权责任。
3、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租客违规使用出租房需负责任,房东没有尽到提供安全的设施和提醒义务也要担负责任。
2011年,胡某在出租房内因火灾死亡。经查,胡某租住的房屋电路年久失修,电路老化严重,而胡某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造成了火灾发生。法院认为,胡某和房东都负有责任,应当根据事故认定书承担自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