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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商品房质量问题引发纠纷,如何维权与索赔?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21

一、精装修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

滕先生于2013年6月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面积为270平方米的精装修商品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3年8月15日交付房屋。精装修部分则通过合同附件另行约定。2013年7月初,滕先生与工作人员一同查看房屋,发现多个房间的大理石地面存在不平整问题,卫生间和厨房地面的大理石还出现了裂纹等严重装修质量问题。面对这些明显的问题,滕先生感到十分不满,并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对相关装修问题进行整改。双方达成一致,约定于2013年7月31日前完成所有整改工作。然而,截至7月31日,滕先生仍未收到整改后的房屋,而其购买的家具也已基本到货,因房屋无法交付而无法正常存放。滕先生因此提出退房申请,但开发商认为房屋并未出现合同约定的退房情形,且质量问题不影响正常使用,故拒绝退房,反而要求滕先生继续支付剩余房款。滕先生则以房屋装修质量存在问题且已逾期未交付为由进行抗辩。最终,滕先生于2014年2月15日才拿到新房钥匙。因迟延交付期间产生的损失未能与开发商达成一致,滕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延迟交房造成的损失。

二、精装修质量问题构成延期交房的法律分析

精装修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可能引发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从侵权责任角度分析,若因精装修导致室内环境污染,进而对购房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开发商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甚至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从违约责任角度而言,若交付的房屋在精装修部分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开发商应承担整改责任及相应的赔偿义务。

延期交房,是指开发商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根据法律规定,除非开发商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免责事由,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实务中,争议较多的是:若房屋虽按期交付,但因存在质量问题需进行整改,购房人是否可主张整改期间为延迟交付。开发商通常认为,整改是在正常交付基础上进行的,不构成延迟交付;而购房人则认为,整改导致实际交房时间延长,应视为延迟交付。

对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笔者认为,该条款中的“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不仅包括因装修质量瑕疵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如返工费、维修费等,还应涵盖因整改导致交房时间延长,给购房者带来的实际或潜在损失。因此,开发商在精装修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并导致整改延误的情况下,应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以上是关于精装修商品房质量瑕疵引发的法律问题的简要分析,如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法邦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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