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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出卖公司机密 吃里扒外被究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8-08) 浏览 187

基本案情:劳动者泄露公司机密引发纠纷

陈某入职某服饰有限公司担任研发部经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陈某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双方还签署了一份《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约定陈某如违反竞业禁止及保密条款约定的义务,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5万元。此后,陈某将公司季节性很强的秋冬产品规划及画册以电子邮件发送给他人,包括其在另一服装公司担任技术部经理的妹妹和在一家服装设计工作室工作的同学,这一行为被公司发现后,陈某写了一份《承诺书》给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其愿意就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服饰公司以陈某违反保密协议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支付违约金25万元。

法院判决:劳动者需要承担责任

所谓竞业禁止,指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员所为的竞争性特定行为的禁止。也就是说,权利人有权要求与其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不为针对自己的竞争性行为。这里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即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特定民事法律关系,一般由合同契约决定。厦门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认为陈某的行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判令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该项主张。

律师分析:劳动者不要触犯敬业禁止底线

我国有关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加以了保护,法律规定竞业禁止的目的也是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陈某将公司季节性很强的秋冬产品规划及画册以电子邮件发送给他人,属于违法竞业禁止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劳动者切勿为一时利益违法竞业禁止义务。更多合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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