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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中介费该由谁承担?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9) 浏览 123

案件详情: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中介费承担引发纠纷
去年11月,李某通过房产中介看中了三水汇丰花园的一套房产。在中介的积极撮合下,李某与房主达成了购房意向,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12月6日,三方共同签订了《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并承诺于2011年4月1日前完成银行按揭手续。合同还明确,买卖双方共同委托中介办理交易手续,中介按成交价的2%收取服务费8000元,由李某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当天支付。

合同签订后,中介协助李某向银行申请购房款的七成贷款。然而,今年初银行开始收紧住房贷款政策,李某又年过五旬,缺乏稳定收入来源,多家银行均拒绝为其提供贷款,即便有少数愿意贷款,也无法满足七成的额度要求。由于无法获得足额贷款,李某最终选择损失2万元定金与房主解除合同。这一决定却让中介陷入两难,中介费由谁承担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判决:中介费应由购房人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委托中介为其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及媒介服务,双方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中介在此次交易中提供了房源信息、带看服务、购房建议、政策咨询以及协助办理按揭等服务,促成了李某与房主之间的交易,已履行了其应尽的居间义务。因此,李某应支付相应的中介费用。

李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其可能面临的风险及自身义务有充分认知。银行信贷政策的调整属于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李某自行承担。此外,合同中约定中介负责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因买卖合同已解除,中介的后续服务义务实际上已无法履行,因此法院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酌情判定李某应支付4000元中介费。

律师分析:合同解除后中介费的负担主体
本案中,居间合同的双方为购房人与房屋中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中介公司为购房人提供了服务,购房人理应承担相应的中介费用。

房屋买卖合同通常涉及较大金额,与买卖双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律师建议购房人在签约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对可能发生的履约障碍有所准备。

近年来,银行房贷政策持续收紧,审批流程也更加严格,导致部分购房者难以获得足额贷款。在此背景下,购房人应提前与贷款银行沟通,确认贷款额度和发放时间,避免因贷款问题导致交易失败。同时,为降低政策变动带来的风险,应尽量加快交易进程,尽快完成交易流程,必要时提高首付款比例,以应对贷款无法到位的情况。

若在签约后因贷款问题无法履约,购房人不仅可能面临定金损失,还可能需承担中介费用,因此提前做好准备至关重要。如您有更多关于合同方面的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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