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违约金高于法定标准,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民间借贷违约金高于法定标准,能否得到支持
2012年6月8日,刘某与石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刘某刘恒甫向石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2年9月7日止,借款到期还清本金,若逾期每天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逾期违约金;刘某自愿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所有权的一处单元房抵押给石某,双方协商确认抵押物市值为150万元。同日,石某通过转账方式向刘某出借100万元,刘某向石某出具借条。石某依约交付100万元后,刘某未依约还款,故石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刘某与石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刘某借款后,应依约偿还。现刘某尚欠100万元本金未偿还,故石某要求刘某恒甫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刘某未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依约支付违约金。就100万元本金部分,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高于法定标准,应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故此,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某借款本金100万元;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某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违约金高于法定标准的部分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知,刘某与石某都应当按照约定依法履行,当刘某迟延履行还款义务时,就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刘某与石某约定的违约金按照每天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逾期违约金,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因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份的利息不予保护。”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违约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可知,超出部分的违约金约定无效,法院判决时会依据法律规定作出适当的调整。
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违约金高于法定标准,能否得到支持?”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因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