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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劳务费能否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法院判决解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13) 浏览 131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至8月期间,聂某组织牛某等多名农民工,在X公寓项目中完成了水暖安装工作。工程结束后,聂某尚欠原告牛某劳务费用共计11610元。牛某多次向聂某追讨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 聂某支付劳务费11610元;
2. 聂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000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聂某承担。

法院判决:
对于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聂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聂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牛某劳务费11610元;
二、驳回原告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聂某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由被告聂某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牛某,具体金额以公告费发票为准)。

律师说法:
逾期利息的主张是以存在逾期支付事实为前提的。本案中,原告牛某与被告聂某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有权依法追讨拖欠的劳务费用。然而,由于双方未约定具体的劳务费支付期限,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因此未予支持。

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务费用的支付时间,而被告逾期未支付,则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因此,建议在建立劳务关系或签订劳务合同时,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以避免后续纠纷。如发生争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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