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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篡改房屋价格 卖方可拒绝支付中介费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8-23) 浏览 238

案件详情:房产中介变相“吃差价” 卖方拒付中介费

今年2月,沈某委托一房屋中介机构出售自己的一套房产,确定出售价格为122万元。中介机构找到买家皇某后告知沈某,受让方在签订合同时将交易价写作126万元,多出的4万元为中介费并交给中介机构。之后,中介机构、沈某与受让方皇某签订《商品房转让合同》。但事后,沈某与皇某交流后得知,皇某与中介机构员工并无亲属关系,其真实的买受价就是122万元,并需承担中介费及过户相关的所有税费。双方去找中介机构交涉,但无果。3月28日,沈某与皇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同意解除3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沈某退还定金3万元并补偿增值差价3万元,双方关于此房屋买卖的所有事宜全部结清。此后,中介机构将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中介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卖方拒绝支付中介费合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机构谎称接受买方皇某的委托收取的四万元为房屋差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介无权赚取中介差价,并且鉴于双方并未约定房屋售价在122万元以上的利益归中介享有,沈某在受欺骗的前提下同意支付4万元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中介机构以此赚取差价的行为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承诺书及补充协议应属无效。

律师分析:中介不得赚取差价

这是一起居间合同纠纷。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本案中,中介机构在居间过程中向交易双方隐瞒对方的真实报价,造成双方信息不透明,并将受让方正常的126万元买受价中的4万元对出卖人谎称为用作受让方交纳税费、代办贷款及支付中介费的额外费用,在此基础上签订了总价为126万元的房屋转让合同,并于次日签订承诺书及补充协议,使沈某同意支付4万元差价。这种赚取差价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中介自然无权得到中介费。更多合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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