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是否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案情简介:未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是否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2004年4月20日,崔某与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了胡某位于XXX小区1号楼1单元302室房屋(所有权人为胡某,房权证号为XXXX号、房屋面积为58.52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崔某向胡某支付房款71000元,并当月入住该房屋。但胡某因去向不明,无法进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现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原告崔某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原告崔某与被告胡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律师说法:买卖手续不完善的不影响买卖关系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的规定可知,崔某与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崔某交付房款,并占有使用至今,此交易行为应当属于合法有效的,只是因为未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属于房屋的买卖手续不完善,不影响买卖关系的效力,所以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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