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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法律保护第三方权益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61

案情介绍:善意取得的房屋被申请确认无效

2013年12月20日,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张三名下的一套房屋以1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四,并完成了房屋的过户登记。2014年3月17日,张三以买卖合同显失公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合同。张三去世后,其子张小三作为继承人参与诉讼。2015年1月23日,李四与王五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上签约手续,随后将房屋过户至王五名下。2015年4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原买卖合同显失公平,予以撤销。李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1月7日,李四将案涉房屋交付给王五。随后,张小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四与王五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驳回张小三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与王五于2015年1月23日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系李四在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又将其转让给王五。但因原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李四在转让时已无合法所有权,构成无权处分。王五在购买时为善意第三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了房屋过户登记,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要件。因此,王五依法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买卖合同应为有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小三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符合条件的善意取得受到法律保护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原《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我国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在学理上也被称为“即时取得”,即当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第三人通常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返还。

2. 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点:一是转让人无处分权;二是受让人是善意的;三是转让行为以合理价格进行;四是转让的不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办理登记,动产则已交付给受让人。

在本案中,李四虽然曾合法取得案涉房屋,但其与张三之间的买卖合同已被法院判决撤销,因此李四在后续转让时已无合法权利。王五在购买时不知情且无过错,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依法完成了过户手续,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依法应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李四与王五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在涉及复杂合同条款或发生合同纠纷时,建议当事人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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