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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是否需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63

案情介绍:因证照无法变更,中石油拒付租金引发诉讼
2010年8月19日,海永农机站与中石油分公司签订《加油站资产及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由中石油分公司租赁海永农机站的某加油站资产及整体经营权,租赁期限为15年,自加油站交接之日起计算。合同规定前两年租金为每年23万元,第三年起每年18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0年9月1日完成交接,加油站由中石油分公司进行管理和经营。然而,由于相关证照无法变更,中石油上海分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租金。为此,海永农机站将中石油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租金及违约金。中石油分公司则反诉称,因海永农机站未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拒绝变更营业执照,导致其无法合法经营加油站,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海永农机站赔偿损失共计35403803元。

法院判决:支持农机站诉求,中石油需承担租金及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永农机站与中石油分公司签订的《加油站资产及经营权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中石油分公司作为业内知名企业的分支机构,具备充分的商业判断能力和风险意识,应对可能因证照变更问题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有所预见。合同订立时,双方已就可能发生的证照变更问题进行沟通,并对相关解决方案有所考虑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海永农机站已履行协助义务,但因证照无法变更,双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由此产生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风险,不应归责于海永农机站。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加油站资产及经营权租赁合同》,并判令中石油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海永农机站租金及迟延付款违约金,同时承担合同解除违约金56万元。

律师说法: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需综合判断
1.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3.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应终止履行,已履行的部分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中石油分公司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具备充分的商业判断能力,应对证照变更可能带来的风险有所认知。因此,其不能将因证照未能变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责任归咎于海永农机站,而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商业风险。此外,本案双方在所有制性质、市场地位及经济实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法院严格遵循平等保护原则,综合考量双方的缔约能力与行业经验,依法区分商业风险与主观过错,公正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鉴于合同条款较为复杂,合同纠纷发生时,建议当事人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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