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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明确表示录用劳动者又反悔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

合同纠纷 1年前 (2023-09-02) 浏览 110

案情介绍:劳动者未被录用要求赔偿损失

伟盈精密公司通过猎头公司欲招聘张三入职,并于2013年12月28日向张三出具了《录用通知书》《体检通知书》和《报到通知书》。张三按照上述各项通知要求进行了体检并与原用人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在张三按照规定时间前往伟盈精密公司报到时,却被告知不予录用。张三遂向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因新区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该案,张三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伟盈精密公司赔偿张三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造成的损失54000元(以张三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每月税前收入9000元的标准计算6个月,期间自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7月6日);(2)伟盈精密公司支付张三体检费38元;(3)伟盈精密公司支付张三交通费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伟盈精密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支持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伟盈精密公司的纠纷系发生于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此时双方尽管尚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伟盈精密公司与张三仍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为劳动合同的订立进行积极磋商和准备。伟盈精密公司于2013年12月28日向张三发出录用通知、报到通知及体检通知表明决定录用张三,报到时间确定为2014年1月13日,并要求张三提供“上家公司离职证明”,上述行为足以使张三产生伟盈精密公司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合理信赖,然而,在张三应伟盈精密公司的要求与前一家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后,伟盈精密公司又以张三提供了虚假入职信息为由决定不予录用,对此给张三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明确表示录用劳动者又反悔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应如实陈述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亦应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和合理信赖。

2.用人单位在已明确表示录用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从上家单位离职的情况下,又反悔且未能对不录用的理由进行合理解释,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伟盈精密公司于2013年12月28日向张三发出录用通知、报到通知及体检通知表明决定录用张三,报到时间确定为2014年1月13日,并要求张三提供“上家公司离职证明”,上述行为足以使张三产生伟盈精密公司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合理信赖,然而,在张三应伟盈精密公司的要求与前一家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后,伟盈精密公司又以张三提供了虚假入职信息为由决定不予录用,对此给张三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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