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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里装机房 业主如何维权?

合同纠纷 1年前 (2023-09-02) 浏览 128

案情介绍:将住宅改为机房 邻居要求拆除恢复原状

张三与李四是同一单元上下楼层邻居关系。2011年 10月8日李四与联通某分公司签订玫瑰花苑通信机房租赁合同,约定联通分公司利用A室房屋建设通信机房,租期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年租金为29 800元;李四负责周边群众的协调工作,保证公司正常施工及日常维护;联通分公司保证改造、装修房屋不影响房屋的建筑结构安全,设备在工作中或因老化等不影响周边群众的生活、休息。玫瑰花苑物业管理处、玫瑰花苑业主自2012年3月19日起,多次要求李四“停止生产经营、恢复原住房性质、消除安全隐患”。供电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认为A室房屋业主存在高价低接用电行为,发出违约窃电停(限)电通知。张三于2013年1月16日起诉李四、联通分公司至法院,请求判令拆除A室房屋内的光纤传输设备,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法院判决:支持张三的诉求  李四和联通分公司应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法院经审理认为,联通分公司在讼争房屋内放置光纤传输机柜作为数据传输汇聚节点的行为,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该行为应当经过利害关系人张三的同意。法院判决,李四、联通分公司限期拆除A室房屋内的光纤传输设备,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律师说法:住宅改成经营性用房应当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1.业主将住宅改成经营性用房,应当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利害关系的业主应按照相关法律认定,本栋建筑物内的业主,无需举证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即可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本案中,张三显然属于利害关系的业主,完全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李四、联通分公司改变了房屋住宅用途,未征得张三的同意,应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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