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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认定要件解析:案例看如何认定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9-04) 浏览 176

案情介绍:
2012年4月1日,张三与玲慧公司签订了一份兼职协议,由玲慧公司聘用张三担任希点教育的幼儿音乐早教课程老师。该协议中,甲方单位代表人一栏由“叶强代沈贤、边德佳”签字,并加盖了玲慧公司公章。2012年5月16日,张三将相关教具交付给希点教育,并获得一份收货凭证,签收人为叶强,清点人为张三本人及李四、王五、赵六(其中李四和赵六均为希点教育员工)。2012年8月,张三收到一份欠条,内容为:“我校今收到张三售卖早教乐器教具一批,价格原价捌仟元正,现特卖伍仟贰佰元正,定于2012年9月付清货款。特立字为据。”该欠条落款处注明为“希点教育上海玲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副校长叶强”,并加盖了“上海玲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章,签署时间为2012年8月。此后,玲慧公司未支付货款,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玲慧公司支付货款52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希点教育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张三已将系争教具交付给玲慧公司的代理人,并完成相关交接手续,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玲慧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上海玲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张三货款52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律师说法:
构成表见代理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二是相对人出于善意且无过失。
1.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 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220号案件的判决指出,表见代理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表现和相对人无过失地相信该代理权存在的事实。
在本案中,代理玲慧公司与张三签订兼职协议的人是叶强,之后在教具交接过程中,亦由叶强作为签收人。张三基于叶强的身份和行为,合理地产生了其有权代表玲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信赖,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因此,张三与玲慧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应视为有效,玲慧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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