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工伤后成立公司,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案例简介:先发生工伤,后成立公司
2015年6月起,陈某在淮安市军营东路××家园南门附近租赁仓库,从事货物卸载业务。2016年2月,陈某与李某达成协议,约定由李某为其提供卸货劳务。2016年11月2日凌晨4时许,李某在卸货过程中不慎从车上摔下,随即被送往淮安市八二医院治疗,陈某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2017年4月,陈某注册成立了淮安圣都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营业期限自2017年4月12日起,经营范围包括普通道路货运、装卸搬运服务及仓储服务等,法定代表人为陈某。
法院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原告陈某与被告淮安圣都物流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律师说法:工伤发生时公司尚未成立,不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用工主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为前提。本案中,被告物流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2日,而李某为陈某提供劳务的时间为2016年2月至2016年11月,公司尚未设立。因此,原告主张与被告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适用本法。第三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和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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