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健身会员因路程变长要求退订,法院判决不退还余款
案情简介:
顾某某于2024年8月15日在某健身房办理了为期1.5年的会员卡,缴纳费用2680元。随后,顾某某因工作调动需搬迁至另一个区,考虑到往返路程较长,健身时间将增加至5小时,遂提出退订服务,并要求退还剩余会费2680元。健身房则认为,顾某某提出的解约理由仅为个人出行不便,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因此拒绝退款。顾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健身房的抗辩意见,判决解除顾某某与健身房于8月15日签订的合同。但根据判决内容,顾某某单方面提出解约,理由不构成法定解除条件,其行为属于违约,因此健身房无需退还剩余会费。
律师说法:
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履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解除可分为合意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则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本案中,顾某某在签约后即提出解约,理由为个人搬迁导致出行不便,显然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因此,其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健身房有权拒绝退还费用。
此外,办理健身会员属于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合同。顾客与经营者均应依约履行义务,享有权利,不能以“顾客就是上帝”为由随意反悔。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会员卡时应保持理性,充分了解合同内容,避免因冲动消费而陷入纠纷。
综上所述,合同解除需具备法定或约定条件,否则将构成违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遇合同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