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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未缴工伤保险致员工致残,被判赔偿16万余元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9-05) 浏览 183

案情简介:2012年4月27日,来自四川的唐某来到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作,从事一期工地的施工任务。然而,该公司未依法为唐某缴纳工伤保险。同年9月29日,唐某在10号楼施工过程中,因被水泥钢钉帽击中右眼而受伤。事故发生后,唐某被送往海南省人民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并被认定为工伤。随后,唐某向该公司提出工伤赔偿请求,但多次协商未果,最终将该公司诉至儋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法院一审判决该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唐某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60,748.4元。

律师说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职工因此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权利。本案中,唐某与该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依法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然而,该公司并未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尽管如此,这并不影响唐某依法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法院的判决正是基于这一法律原则,支持了唐某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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