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及无效情形详解
一、法律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合同法》从三个方面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范和限制:首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提示与说明的义务,应当提醒对方注意那些可能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根据对方的要求进行解释;其次,若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方的主要义务或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最后,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具体情形
以下情形下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
①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若试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② 免责条款若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该条款无效;
③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该条款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