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无效的五大情形及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解析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格式条款在以下情形下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同意订立该条款。合同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法律行为,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若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另一方无法真实表达意愿,此类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2.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双方合谋,以非法方式订立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此类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合法外在形式,掩盖其非法意图。其表面行为虽合法,但实质内容违法,属于隐匿行为。当事人所表现的形式或行为并非真实意愿,而是为了达到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任何格式条款若损害公共利益,即使双方同意,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人民健康或坑害消费者利益等行为,均属于此类情形。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条款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无论其订约目的、内容还是形式,均无效。此处所指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二、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免责条款在以下情况下无效:
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此外,根据《合同法》,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若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该免责条款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