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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法律定义与核心特征解析,附合性、标准性与不特定性全面解读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10) 浏览 175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又称附合契约、定型化契约条款、一般交易条款或普通条款。其定义为:契约内容由一方预先确定,另一方仅能接受或拒绝,不得进行协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9条(2)指出:“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628条规定:“附合合同是指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以表格或其他标准形式决定,并且另一方只能以完全附合的方式接受该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典》第247-1条规定:“依照当事人一方预定用于同类契约之条款而订立之契约。”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亦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格式条款的特征
综合学者学说与立法规定,格式条款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内容由一方预先拟定,具有标准性。
第二,适用对象不特定,交易具有普遍性。
第三,条款内容不可协商,具有附合性,即“要么接受,要么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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